来源:不详 时间:2006-07-25 03:03:35
一个“馒 头”引发的法律问题与思考
& nbsp; 杨文斌 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
最近,
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的诙谐视频在互联网上呈加速度传播,该片截取了正统
电影《无极》的画面,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
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新闻记录片,根据剧情
还穿插了滑稽的广告,令许多网民感到“新鲜而好玩”忍俊不禁。 随着《馒头》影响的日益扩大,《无
极》的导演陈凯歌愤怒地声称要起诉《馒头》的制作者胡戈。这场纷争被新闻媒体戏称为“馒头案”或“
馒头官司”,一个《馒头》引发的激烈争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争论一:《馒头》是否对《无极》“电影评论”
《馒
头》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对该作品性质的认定。如果认为《馒头》是一个文艺作品,则会构成侵权嫌疑。
因为《馒头》毕竟大量使用了陈的作品。因此,广大网民和同情胡的学者和专家认为,《馒头》从性质上
说并不是文艺作品,而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胡戈通过电影中的镜头画面采用诙谐方
法进行文艺批评的表达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文艺批评的文字表达方式,这完全是一种新的言论表达方式
。认为胡戈短片基本上没有虚构事实,而只是解构,并有适当夸张,总体上遵从了《无极》的故事情节。
胡戈的律师也声称,《馒头》的行为是正常合法的电影评论,应该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
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是说,作为文艺批评作品是可以合理引
用他人发表的作品的,而不构成侵权。但是支持陈凯歌一方的认为,“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显然,“馒头血案”引用的《无极》的画面不是为了介绍、评论,而是围绕《无
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
一个新闻记录片,形成一个新的作品,《馒头》无疑构成侵权。
争论二: 《馒头》是否对《无极》“戏谑模仿”
“戏
谑模仿”则出自于美国,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在该案中,原告Acuff-Rose有限公
司是《漂亮女人》这首歌的著作权人,被告康柏尔等人是某知名合唱团的歌手,将《漂亮女人》进行了讽
刺诙谐的改编后进行了翻唱,结果唱片很畅销。于是原告对被告提出著作权侵害的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
院判决认定被告的“戏谑仿”(parody)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最后判决原告败诉
。 Parody本意是打油诗、讽刺诗、拙劣模仿的意思,主要是讲用一种扭曲或者夸大的方式,针对严肃的
作品或者文句,进行一种嘲讽的改编。
在上面的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著作的诙谐改编
,已相当程度地赋予了新的表达和内容,是对原著作的评论或批评comment or criticism,且改编作品与
原著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并无市场替代性而影响原著的市场价值,最后判定该改编作品成立合理使用。
挺胡方认为《馒头》是对《无极》“戏谑模仿”。如果作者采用拙劣模仿、扭曲、夸大、嘲讽等方式
改编作品,就像漫画、模仿的艺术方法要以原型和素材一样,是对原著作的评论或批评,法律上应更宽容
,因而不应认定对《无极》的侵权。对于《馒头》是对《无极》“戏谑模仿”之争,挺陈方则认为,首先
根据上述案例,原告对原作的改编已形成新的作品并进行了翻唱,而《馒头》则是对《无极》作品片断的
直接使用,不是“戏谑模仿”而是“戏谑使用”;其次,上述案例出自于美国,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
而我国属成文法国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改编他人作品须征得权利人同意,经原著作权利人的授权
而进行的幽默仿作不会侵犯其著作权。因此,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或
幽默仿作则恐难逃脱侵权之嫌。
争论三:《馒头》是否是对《
无极》 “合理使用”
胡戈的律师称:《馒头》是胡戈购买正
版《无极》影碟观看后有感而发,完全是为了个人娱乐的目的,不存在侵权。胡戈在片前的声明可以证明
其没有传播的故意。那么《馒头》能否躲进 “合理使用”的“安全港”呢?而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
明文规定,不必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二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
侵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扮演着平衡著作权人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重要地位,其目的在于确保公
众对于社会信息的知悉权,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权利为法律采取版权限制手段所承认,但合理使用又不是
传播媒介随意剽窃作品的许可证。
从目前情况看,胡戈律师及胡戈在片前的声明和实际行为是矛盾
的。胡戈制作《馒头》不单纯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陈的作品,因为他实际通过网络上传给
了别人,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实际就是授权或默许他人传播自己的作品。因此,胡戈自称制作《馒头》完
全是为了个人娱乐的目,是无法自圆其说的。《馒头》无疑难躲进 “合理使用”的“安全港”。
争论四:陈凯歌具不具有起诉资格
陈凯歌先生在柏林信誓旦旦要起诉胡戈,胡戈的代理律师则称“导演不是电影的
合法版权拥有者,电影的合法版权人应该是电影公司,所以陈凯歌不具备起诉资格。” 据《无极》方律
师称,“这个案子只牵涉著作人权(目前是中影和盛凯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诉讼,并不涉及到陈凯歌与陈
红本人。”陈红的经纪人高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因陈凯歌和陈红在出国前已与中影集团商量
了一个‘必须起诉胡戈’的统一意见,虽然现在胡戈正式向陈凯歌道了歉,但是否还起诉胡戈,陈凯歌和
陈红还未决定。”
从法律角度看,“馒头”可能侵害《无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
权利。改编权属著作财产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一般不会有问题。然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
属著作人格权,是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包含于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导演作为一部电影的主要创作者,
电影作品凝聚了导演的大量的心血。如果对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的“侵犯”就会侵犯导演在其作品上的精
神利益。然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导演只享有署名
权。因此,从法律上讲,陈凯歌本人并无提起著作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无极》著作权人 (目前是中
影和盛凯公司)不出面,恐怕陈凯歌也只有望 “馒头”而兴愤怒。
我的结论:《 馒头》侵犯了《无极》的权
对
这场可能发生的诉讼有各式各样的分析,不管怎么分析,既然是诉讼就应回归到法律本身,从法律角度看
,“馒头”可能侵害《无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
权法》第十条规定,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理论上说,保护作品完
整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一种,包含于作者的独立人格内涵,如果对作品完整性的“侵犯”会危及作者在其
作品上的精神利益。对于什么是“歪曲篡改”,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就《馒头》纠纷
来说,《馒头》的创作原料主要来自于电影《无极》的画面,在经过编辑和填充其他元素后,其中的故事
情节虽然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原作品的思想表达,但是其与原剧情的联系也是大众皆知的。事实上,
“馒头”正是利用了大众熟知的原剧情,才产生了改编后“超级搞笑”的效果。也就是说,前者的“创造
性”是建立在对后者组成元素的拼凑、嫁接基础上的,由此构成对原作品的篡改和歪曲,应该属于侵犯作
品完整权的行为。
胡戈的《馒头》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呢?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
修改作品的权利。其实,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修改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是著作权人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既然《无极》著作权人并没有授权胡戈进行修改,
那他这种修改行为显然是侵权的。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馒
头》虽然使用了《无极》的片段,但是并不是原样照搬,而是对这些片段做了加工、剪辑,重新配音,经
过多种处理后,使用同样材料的《馒头》讲述的是完全不同的故事。短片凸现了胡戈的创意,非常具有独
创性,构成了一部新的作品。这种截取电影片段、重新编排的行为应该属于改编。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
定,改编权也是著作权人的专属权利,其他人要改编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胡戈并没有就改
编问题取得《无极》制片者的授权。 所以,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也是成立的。
思考:娱乐边界与法律限制
网络改编作品是
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艺术自由的表现形式,而玩世不恭的“恶搞”似乎是这种作品的一个特点。而这种极具
后现代特色的“恶搞”竟然很受公众欢迎。由此可见,新兴的艺术自由表现形式——网络改编,这种娱乐
或批评也代表了一种新的趋势。民众有充分的娱乐权,对崇高、高深以及种种宏大的主题可以理直气壮地
说不,可以说是“娱乐无边”。
但这种权利的享有是否可以无所顾忌,乃至为所欲为没有边界呢?
在娱己娱人的同时,是否有必要尊重他人的法定权利呢? 当然,凡事总是有一定的边界。娱乐并非无边
,法律的限制就是娱乐的边界。